章程
香港汽車維修業僱員總會
章 程
( 1 ) 會名及辦事處
會 名 | 1.1 | 本會定名為“香港汽車維修業僱員總會”Hong Kong Vehicle Repairing Industry Employee General Union(以後簡稱本會) |
會 址 | 1.2 | 本會登記辦事處地址及郵寄地址在九龍深水埗長沙灣道1-5 號長勝大廈 五字樓E 座 ( Flat E, 5/F, Cheung Shing Building, 1-5 Cheung Sha Wan Road, Sham Shui Po, Kowloon) 或在經理事會議決之其他地方。 |
( 2 ) 宗 旨
宗 旨 本會之宗旨如下:
2.1 | 謀求列明於本章程第3.1 條(甲)項之所有僱員,完全組織在本會之內。 | |
2.2 | 爭取及維持公平與合理的工資率、工作時間及其他僱傭條件,廣泛保障會員之利益。 | |
2.3 | 盡量採取和善及修好的辦法協調會員與僱主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或會員與其他僱員之間的關係,及解決彼等間之糾紛。 | |
2.4 | 促進本會與僱主之間互相尊重及了解,並設法成立永久性的機制為僱主承認作談判的對象。 | |
2.5 | 給會員提供下列各種利益,及大會議決的其他利益。會員的家屬在某些情況下亦可獲得此等利益:(甲) 疾病、意外、殘廢、患難、失業、分娩及退休的經濟援助。(乙) 對遭受迫害及參加勞資糾紛者的津貼。(丙) 與會員僱傭事宜有關的法律指導及援助。(丁) 經理事會議決的各項福利。 | |
2.6 | 以合法方式廣泛促進會員及其家屬在物質、文化、社交、教育及康樂上之褔利,並辦理教育、醫療及經大會議決之其他事業。 | |
2.7 | 贊助任何以促進勞工、工會運動或工會人士的利益為宗旨的合法組織之工作或目的。 | |
2.8 | 創辦、接辦或參與出版可以增進本會及本會會員利益之報紙、雜誌、書籍、小冊或其他刊物。 | |
2.9 | 舉辦有關職業安全、勞工法例、工會意識等之教育性活動及職業訓練以保障會員利益。 | |
2.10 | 促進有關會員利益及勞工運動之立法。 | |
2.11 | 關心及參與有關會員利益之社會事務。 | |
2.12 | 從事為達成上述各項宗旨所必需之其他合法事務。 |
( 3 ) 會員及會費
入會資格 | 3.1 | (甲) 凡從事有關汽車(包括摩托車及其他機動車輛等)之機、電、車身或零件保養、維修及相關行業之僱員,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
年青會員 | (乙) 年齡在十六至十八歲並從事本章程3.1(甲)所列行業的青年學徒均 可加入本會為會員,享受有表決權會員之所有權益,但不得為本會 之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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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會員 | (丙) 有表決權會員(包括永遠會員)因年老或健康不佳 (而並非因任何其 他理由) 從第3.1(甲)條章程所述之行業退休,經理事會議決可成 為名譽會員。名譽會員無表決權,但可享受本會所提供之利益。 名譽會員無需繳納年費,但仍需繳納經理事會議決徵收之其他科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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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入會手績 | (丁) 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者,須填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交會費及獲發會員證後,即成為本會會員。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如有遺 漏、不確或與事實不符時,理事會可取消其入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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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會費及年費 | 3.2 | (甲) 入會基金為每人40 元。年費每人100 元,於入會時及以後於每年 12 月份內繳交。如6 月份後入會者首年年費50元正。(此修訂於2015年2 月1 日正式開始生效) |
永遠會員 | (乙) 凡參加本會而一次過繳交會費600 元者(連基金在內)為本會永久會員,以後無需繳交年費,但仍須繳交理事會議決徵收的其他科 款。永遠會員可享有本會一切權利包括表決權,但仍需遵照本章程 3.5 及3.6 條的規定。(此修訂於2008 年4 月1 日正式開始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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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費變更 | 3.3 | 只有大會才有權更改任何入會費、年費及永遠會員會費。 |
減收或豁免繳納會費 | 3.4 | 理事會可衡量本會的財政狀況而減收或豁免失業會員的年費,但該項豁 免為期不應超過一年。失業會員仍需繳納經理事會議決徵收之科款。 |
脫離本行業的會員 | 3.5 | (甲) 除名譽會員外,任何會員如已脫離第3.1(甲)條章程所述行業及永 久性受僱於另一行業、工業或職業,得終止為本會會員。 |
臨時工作 | (乙) 失業會員如在另一行業、工業或職業覓得臨時工作,可於獲得該新職後保留其會籍,但以一年為最長期限。 | |
費用不發還 | (丙) 凡會員離會,不論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其以前所繳付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 |
違章會員 | 3.6 |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違者得由理事會予以懲戒或革除其會籍(參閱本章程第7.8 條),但遭懲戒或革除會籍之會員可向大會上訴。 |
欠繳會費或其他科款 | 3.7 | 會員如有欠繳年費或其他科款之任何一項超過一年者,即終止為會員,喪失享受會員之全部權利包括表決權。如該會員事後清繳一切欠費,理事會得決定是否恢復其會籍,但該會員須於理事會同意恢復其會籍三十日後方可恢復享受會員之權利。 |
會員之投訴 | 3.8 | 會員如對本會會務不滿,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投訴。理事會在任何情況下,未經決議,不得拒絕此項投訴,並須邀傳投訴人陳述詳情。理事會就該項投訴作出決定後,須給予書面答覆。會員如認為理事會的決議不合理,可向大會上訴。 |
( 4 ) 組織法則及管理
管理機構 | 4 | 本會最高權力在大會,在此權力限制下,本會乃由理事會管理。 |
( 5 ) 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週年會員大會日期 | 5.1 | 週年會員大會每年在一月至三月份內舉行。 |
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 | 5.2 | 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或由不少於五份之一合格會員或不 少於三十名合格會員要求召開。如接獲會員要求時,理事會須於 三個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此修訂於2010 年4 月1 日正式開始生效) |
出席大會及在大會表決 | 5.3 | (甲) 所有合格會員均有權出席會員大會。 (乙) 只有有表決權會員才在會員大會中享有表決權。 |
週年會員大會處理之事務 | 5.4 | 週年會員大會處理之事務包括: (甲) 通過上一週年會員大會及任何介於兩次週年會員大會期間舉行 的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記錄。 (乙) 討論理事會報告,及策劃未來會務方針。 (丙) 討論及批准本會上一財政年度之帳表及已審計帳目的報告書。 (丁) 以秘密投票選舉理事會成員。 (戊) 委任或選任一名或多名核數員。 (己) 討論本會任何其他事宜。 |
修改章程 | 5.5 | 只有大會始有權訂立、變更、修正及廢止本章程。但任何根據《職工會 條例》附表2 訂立之章程都需要有足夠的規定。 |
大會之議程及通知書 | 5.6 | 會務主任須奉理事會的指示擬訂大會的通知書和議程,並依照理事會議決之辦法將議程及通知書發給各合格會員。召開大會之通知書及議程,最少應於大會舉行日期之十四日前發給每一合格會員:發出通知書及議程的期限並不包括信件發出該日及舉行大會該日。 |
特別會員大會處理之事務 | 5.7 | 特別會員大會處理之事務只限於議程所列之事項。特別會員大會之決 議,與週年會員大會之決議有同等效力及權力。如需要修改章程,則須 將擬訂之修改在議程內列明。 |
會議之法定人數及決議 | 5.8 | 任何大會以不少於全體有表決權會員五分之一或不少於三十名有表決權會員出席為法定人數 (但若五分之一的全體有表決權會員少於五人,則該會議之法定人數為五名有表決權會員)。委託代理人投票的有表決權會員人數須被計算入法定人數內。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聯合或合併,以及因《職工會條例》或本會章程規定需特定票數的其他事項外,凡大會的決議,若經出席並構成法定人數的有表決權會員(連同代理投票)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此修訂於2010 年4 月1 日正式開始生效) |
延期大會 | 5.9 | 召開大會時,如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壹小時,出席的有表決權會員仍不 足法定人數(委託代理人投票的有表決權會員人數須被計算入法定人數內)時,理事會須於延期十四日內再行召開延期大會。 如該大會是應合格會員按照本章程第5.2 條的規定要求而召開,但於 召開大會時,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壹小時,出席的有表決權會員仍不足 法定人數(委託代理人投票的有表決權會員人數須被計算入法定人數內),該大會即會取消,毋需延期舉行。(此修訂於2010 年4 月1 日正式開始生效) |
延期大會通知書及議程 | 5.10 | 會務主任須將召開延期大會的通知書及議程於舉行日期最少七日前發 給每一合格會員。屆時出席延期大會的有表決權會員人數無論多寡,即 作構成法定人數論。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以及因《職工會條 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需特定票數的其他事項外,延期大會的決議,若 經出席的有表決權會員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所有會員均須遵守。但 在召開延期大會的通知書內,必須詳列本條文的規定,以供所有會員參 照。 |
( 6 ) 選舉及秘密投票
由理事會或小組委員會統理之秘密投票 | 6.1 | 在大會中,所有選舉或其他以秘密投票決定之事項,須由理事會或由理 事會特別為該事項而委任之小組委員會負責辦理。 |
以秘密投票表決之事項 | 6.2 | 所有下列事項須以秘密投票表決之: (甲) 選舉理事會理事及掌職者; (乙) 更改本會名稱; (丙) 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 (丁) 本會與其他職工會組織職工會聯會或加入任何其他職工會聯會為 會員。 (戊) 屬於或成為外國設立的組織的成員。 (己) 在沒有設立選舉經費的情況下,議決《職工會條例》第33(A)1 條 所指的選舉費用支出。 (庚) 本會解散。 |
分發選票或表決票 | 6.3 | 會務主任或由理事會委任專責選舉或表決工作的小組委員會負責分發選票或表決票,但只限分發與有表決權之會員。 |
委託代理人投票 | 6.4 | 有表決權會員如因工作或其他理由未能出席會員大會,可 根據下列規定委託代理投票人代為參與會員大會,並就所 指定的大會議程項目(不包括臨時動議)進行投票: (一) 作出授權的有表決權會員須就個別大會議程項目填 寫委託書,並親自簽署。代理投票人必須是有表決權會員, 並在該次會員大會中享有表決權。 (二) 每一名代理投票人在任何一次會員大會中只能 最多接受一名有表決權會員的授權。 (三) 代理投票人須於開會前將委託書交予秘書或由 理事會指定的人員以作核對,並換取所指定大 會議程項目的選票。 (四) 委託書須以下列形式或在可行情況下盡量依據 下列形式發出: 「(職工會名稱): 我XXXX,是上述職工會的有表決權會員,現委託XXXX,也是上述職工會的有表決權會員,代表本人參與XX年XX月XX日的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其延期大會,並委託該人代表本人參與因應議程第 項而進行的投票。(* 請刪去不適用者。) 簽署: 日期: 」(此修訂於2010 年4 月1 日正式開始生效) |
投票辦法 | 6.5 | 所有選票或表決票必須由投票人或委託代理投票人填寫,但不得署名於其上。該等選票或表決票須投入由理事會設置之已封閉的投票箱內。理事會或小組委員會可委派有表決權會員監視與保管投票箱。(此修訂於2010 年4 月1 日正式開始生效) |
監票員點票及驗票 | 6.6 | 在大會中,由有表決權會員互選多名監票員,在理事會或小組委員會督 率下負責收集投票箱、點票與驗票等工作。 |
( 7 ) 理事會
本會由理事會管理 | 7.1 |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及辦理會務。 |
理事會之組成 | 7.2 | 理事會設理事七人,每三年一次在週年會員大會上從有表決權會員中以 秘密投票方式選出。獲選理事會理事於週年大會後七日內以秘密投票方 式互選正副理事長各一人、會務主任一人、財務主任一人、宣教主任一 人、福利主任一人及理事一人。所有理事會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份記載所有理事會成員姓名及其職別之名單應展示於本會已登記之 辦事處內。 |
理事會會議及法定人數 | 7.3 | 理事會每月最少開會一次,有全體理事會成員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 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以及因《職工會條例》或本會章程所規 定需特定票數的任何其他事項外,凡理事會之決議若經構成法定人數之 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
理事會之空缺 | 7.4 | 在週年會員大會閉會後至下年度週年會員大會期間,遇有理事逝世、辭 職或遭革職者,或有理事在無可避免之情形下離港,而離港或屬永久 性,或為期過長時,其空缺由在上次週年會員大會中獲選票次多者補 上。如無此類候補人選時,理事會須於出缺後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 會補選之。如離職理事兼任掌職者,其空缺將由各理事以秘密投票互選 一人填補之。任何因遞補而產生之空缺均以上述同樣方法填補之。補選 的理事或掌職者將履行離任理事或掌職者之空缺的剩餘任期。 |
理事會保障會款 | 7.5 | 理事會須設法達成本會各項宗旨及保障會款以免被浪費或濫用,並可按 本章程第9.3 條的規定而釐訂本會會款的投資方式。 |
受薪辦事人員及小組委員會 | 7.6 | 理事會須訓令會務主任及其他掌職者辦理會務,可僱用受薪辦事人員, 並在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時,經理事會通過可解僱之。理事會亦得委出 小組委員會辦理日常或特別會務,並可將之解散。 |
職員之停職或革職 | 7.7 | 遇有理事瀆職、不誠實、不稱職或拒絕執行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或為維 護本會利益而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時,理事會可予以停職或革職。凡經 理事會停職或革職之理事,可向大會上訴。 |
會員之懲罰及革除會籍 | 7.8 | 若理事會認為任何會員之行為有損本會利益,經證明屬實者,得予以警 告、懲罰或革除其會籍,而此等遭警告、懲罰或革除會籍之會員得向大 會上訴。 |
理事會之決議 | 7.9 | 在本章程第7.3 條及在大會之最高權力限制內,理事會之決議,所有會 員均須遵守。 |
章程之釋義 | 7.10 | 理事會須闡釋本章程及確定章程內未有適當規定之各點,並擬訂修改章 程提交大會批准。 |
設立分會之權力 | 7.11 | 理事會經大會通過後可設立分會,並需於設立分會前制訂明確管制分會 會務之章程。 |
職權及文件之移交 | 7.12 | 理事會職員或掌職者如有變動時,須於該項變動後一個月內辦理有關職 權及文件之移交手續,卸任及新任雙方並須簽署交收證書,以供理事會 存查。 |
( 8 ) 職工會之掌職者
理事長之職權 | 8.1 | (甲) 凡舉行大會及理事會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並負責會議之妥善進 行。遇表決議案時,贊成與反對人數相同,理事長得加投一票決定 之。並須在每次已通過的會議紀錄上簽署。 (乙) 理事長須在會務主任或財務主任協助下統理會務,並確保所有會員 遵守本會章程。 (丙) 理事長須依照本章程第19.2 條之規定,會同會務主任或財務主任 連署每一須加蓋本會法團印章之文件。 (丁) 理事長或會務主任須連同財務主任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或現金 提款單。 (戊) 理事長須連同會務主任於每年3 月31 日或之前,向職工會登記局 局長提交一份訂明的申報表,列明上一年度職工會會員情況及理事 姓名。 |
副理事長之職權 | 8.2 | 副理事長須執行由理事會指派之職務。如理事長一職出缺時,由副理事 長代行職權直至理事長回任為止,或直至該遺缺依照本章程第7.4 條之 規定獲得填補時為止。 |
會務主任之職權 | 8.3 | (甲) 會務主任須依照章程之規定辦理會務及執行大會及理事會之訓示。 (乙) 會務主任須安全保管本會之法團印章。 (丙) 會務主任須保管會員名冊。 (丁) 會務主任須出席本會所有會議並記錄議案。 (戊) 會務主任須草擬提交週年會員大會之週年會務報告書及特別會員 大會所需之其他報告書。 (己) 會務主任須依照本章程第19.2 條之規定,會同理事長連署任何須 加蓋本會法團印章之文件。 (庚) 會務主任或理事長須連同財務主任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或現金 7 提款單。 (辛) 會務主任須連同理事長於每年3 月31 日或之前,向職工會登記局 局長提交一份訂明的申報表,列明上一年度職工會會員情況及理事 姓名。 |
財務主任之職權 | 8.4 | (甲) 財務主任須負責保管本會所有款項及投資,並對本會名下一切款項 來往,須作詳盡正確之記帳,並須設署記錄本會資產及負債之適當 簿冊,訂立及保持完善之制度以管制帳目及款項來往之簿冊。財務 主任於每次理事會開會時須提交財務報告,並須於每一財政年度終 止後儘速編製週年帳表以備核數員審核後提交週年會員大會。在會 議中,財務主任除無權表決財政議案外,有發言權及表決權。財務 主任並須於財政年度終止後三個月內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呈遞核 數師報告及經審計後的週年帳表。 (乙) 財務主任須依照本章程第19.2 條之規定,會同理事長連署任何須 加蓋本會法團印章之文件。 (丙) 凡有合格會員索取本會經審計後的週年收支帳表及資產負債表,財 務主任即須發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丁) 財務主任須連同理事長或會務主任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或現金 提款單。 (戊) 財務主任不得保留超過壹仟元之現款,並須將超額款項存入理事會 指定並以本會名義開設之銀行戶口。 |
宣教主任之職權 | 8.5 | 宣教主任負責宣傳教育工作,編印會刊、通訊及舉辦各種班組及講座等。 |
福利主任之職權 | 8.6 | 福利主任負責本會之福利工作,如慰問患病、受災失業之會員,及舉辦 福利事業等事宜。 |
對理事之補償 | 8.7 | 任何理事在工會的職責佔去其全部工作時間者,可由理事會決定,給予 其工作時間或工資損失之補償。 |
理財之保證 | 8.8 | 任何理事其職權如涉及金錢上的責任,而理事會認為需要時,須提供適 當之擔保。 |
( 9 ) 經費的運用
經費的組成 9.1 本會的經費為經常費。
經常費之用途 | 9.2 | 本會的經常費在理事會授權下只作下列用途: (甲) 支付本會理事及受薪人員之薪金、津貼及處理會務的開支。 (乙) 支付本會的行政費用,包括審計本會帳目的開支。 (丙) 支付本會或本會任何會員,為謀取或維護本會任何權益或為謀取或 保障任何會員與其僱主間之關係所引起的權利而進行之起訴或辯 護之法律程序所需的開支。 (丁) 支付為本會或本會任何會員處理勞資糾紛的開支。 (戊) 支付補償會員因勞資糾紛所受之損失。 8 (己) 支付本會對本港登記職工會或其他合法會社或團體繳付之會費、費 用、福利費或捐款。 (庚) 支付本會因違反《職工會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而被判處之罰款。 (辛) 支付經大會通過之其他符合《職工會條例》規定的合法用途所需之 款項。 |
福利金之設立及其用途 | 9.3 | 大會得授權理事會設立福利金,由理事會或由理事會委出之小組委員會 管理之。福利金計劃應根據本章程第2.5 條(甲)及(丁)項的規定提供對會 員或其家屬或兩者之福利。所有會員均得參加。福利金亦得用於支付為 提高會員娛樂、文化及社交興趣所需的開支,但不得用作經常費之用 途。理事會在設立福利金前,須制訂明確之規則。 |
經費的投資 | 9.4 | (甲) 本會的經費除應付日常開支外,如有盈餘得依照有表決權會員不時 於大會中所議決的投資方式,將款項投資購買債券、證券或房地產。 (乙) 理事會於必要時得經由任何銀行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或出售本會 房地產,但須經大會批准。 |
( 10 ) 財政年度
財政年度 | 10 | 本會之財政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該年十二月卅一日終止。 |
( 11 ) 科 款
科 款 | 11 | 理事會為增進會員利益或施行特別計劃起見,得向所有會員科款,反對 者得向大會提出。在未有大會之決定前,會員仍須於通告指定期限內繳 交應科之款項,如欠繳科款則按照本章程第3.7 條之規定當作欠繳會費 論。 |
( 12 ) 核數員
非會員得為核數員 | 12.1 | 本會設核數員一名或多名,可由非會員擔任,須在週年會員大會委出或 選出之,但須經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批准。核數員任期三年,連委或連選 得連任。 |
核數員之空缺 | 12.2 | 核數員如在週年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離職,理事會有權委任適當人選填補 其空缺。該項委任須於下一次大會提出追補批准。在獲得批准後,如離 職核數師的任期仍未完結,獲委任者可繼續履行剩餘的任期。 |
帳目之審核 | 12.3 | 核數員於每一財政年度終止後,或於需要時,儘速審核本會一切帳目, 包括經常費、福利金(如有設立)及任何補助帳目在內,並須審查所有 簿冊及帳目,證明其是否正確,及向週年會員大會及職工會登記局局長 提出報告。 |
展示核數員之報告書 | 12.4 | 核數員之報告書一份須明顯展示於本會登記辦事處之內。 |
( 13 ) 查閱簿據
查閱簿據 | 13 | 所有理事會成員,合格會員或其授權代理人均得查閱本會帳簿、已登記 章程之正本及會員名冊,但須事前向會務主任或財務主任申請,使他們 有合理時間檢出待查之文件。 |
( 14 ) 勞資糾紛
工業行動 | 14.1 | 遇有勞資糾紛發生,有關之會員須報告會務主任,會務主任應立即轉報 理事會。在未得大會准許之前,無論如何不得停工或提出停工威脅。 |
要求較佳僱傭條件之行動 | 14.2 | 若有會員要求加薪或較佳的僱傭條件,會務主任須即報告理事會,由理 事會向大會建議以決定應採取之行動。 |
( 15 ) 法律指導或援助
法律指導或援助 | 15 | 根據本章程第2.5 條 (丙) 項之宗旨,任何合格會員,如為謀取或維護 其與僱主間之權益關係而進行控辯訴訟,理事會有權提供法律指導或援 助。但理事會事前必須認為該案件確值得提供法律指導或援助。 |
( 16 ) 教育工作
教育工作 | 16 | 本會可通過舉行會議、設立訓練班或出版報導本會活動的期刊以達到教 育會員及讓會員獲取資歷的目的;並可透過出版刊物及其他方法,以增 進會員在專業、工業、文化及社交方面的知識。 |
( 17 ) 章 程
印刷及具備章程 | 17.1 | 凡獲准參加本會為會員者,均免費給予本會登記章程印刷本一份。 |
17.2 | 須放置一份已登記章程於本會已登記辦事處內以便會員隨時查閱。 |
( 18 ) 本會之解散或結束
本會登記之撤銷 | 18.1 | 本會之登記,若經本會自動解散或本會提出請求,或由職工會登記局局 長根據《職工會條例》之規定作出決定,方可撤銷。 |
自動解散及請求撤銷登記 | 18.2 | (甲) 本會必須有全體有表決權會員不少於三份之二在大會中以秘密投 票表決同意方得解散或請求撤銷登記。遇本會解散時,會務主任須 將該項事情於解散後十四日內呈報職工會登記局局長。 |
支配資產 | (乙) 遇本會解散時或本會的登記因其他理由遭取消時,本會所有經清還 債項後之剩餘資產及經費,由大會議決支配之。 |
( 19 ) 法團印章及契約
法團印章 | 19.1 | 本會須設備一法團印章,由會務主任安全保管之。只有在理事會授權下 方得使用。 |
契 約 | 19.2 | 凡理事會代表本會訂立之契約或文件而加蓋本會之法團印章者,該等契 約或文件,須由理事長會連同財務主任或會務主任連署之。 |
( 20 ) 釋 義
釋 義 | 20 | 本章程內,除內文另有規定外: 「大會」包括週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 「掌職者」指理事會內任何理事兼掌理事會內之指定職位者。 「合格會員」指根據本會章程第3.7 條沒有欠繳會費的有表決權或無表 決權的會員。 「有表決權會員」指本會之會員根據本會章程之規定,對任何事項均有 表決權者。 「已登記、登記」指已根據《職工會條例》登記。 「正本章程」指附有由職工會登記局發出的登記証書的章程。 「理事」指所有組成理事會的成員。 |